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