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莊賢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依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建物價額以建物課稅總現值計算,分別核定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8,7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附表:
編 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 權利 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1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14.97 5,400 1/6 193,473 2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340.58 5,400 1/6 306,522 3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257.38 5,400 1/6 231,642 4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62 5,400 1/8 41,850 5 嘉義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174.7 5,400 27/230 110,745 6 嘉義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117.75 5,400 1/2 317,925 7 嘉義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179.38 5,400 1/96 10,090 編號 建物門牌號碼 建物課稅總現值(元) 權利 範圍 左列標的物價額(元) 8 嘉義縣○○鎮○○○○00號 180,600 1/2 90,300元 9 嘉義縣○○鎮○○○○0000號 172,400 1/2 86,200元 合計(元) 1,38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