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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莊賢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國政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第43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7至441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