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