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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40號原 告 邱泰銘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被 告 陳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年5月9日擔任配偶許正献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下稱系爭600萬元借款),未約定清償期及利息,原告當場交付600萬元現金予許正献,許正献並以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湖西鄉不動產)為原告設定擔保債權額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原告於112年7月3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許正献還款,經許正献於同年8月3日收受通知後迄未清償,系爭600萬元借款即自同年9月4日陷於遲延。嗣原告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湖西鄉不動產,原告因此受償123萬1,699元(已扣除執行費用),經先行抵充遲延利息後,系爭600萬元借款尚餘本金489萬8,986元迄未受償,爰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僅為一部請求被告給付233萬6,328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3萬6,3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許正献及被告簽名之借據

、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件為證(見審訴卷第15至18、3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澎湖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9號執行案卷(下稱系爭執行案件)核閱無誤。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對原告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亦有明定。查系爭600萬元借款既未約定遲延利息,即應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則其自112年9月4日陷於給付遲延起,至系爭執行案件分配表所載之遲延利息截止日即113年1月14日止(見系爭執行案卷第53頁),遲延利息數額應為10萬9,315元【計算式:600萬元×5%×133日÷365=10萬9,31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依上開規定,原告於系爭執行案件所受償之123萬1,699元,應先行抵充上開遲延利息10萬9,315元後,始抵充本金,是系爭系爭600萬元借款剩餘本金應為487萬7,616元【600萬元-(123萬1,699元-10萬9,315元)=487萬7,616元】,應堪認定。

㈢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定有規定。查被告既同意擔任許正献系爭600萬元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系爭600萬元借款剩餘本金487萬7,616元,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一部給付其中233萬6,328元,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3萬6,3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14日(見審訴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 2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 3 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12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