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麥英正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被 告 林鼎坤
林鼎堯林楊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第四項應增加「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理由欄第七項引用法條應增加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