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悟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全居間請求拆除障礙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021元【計算式:805.15㎡×0.3025×27,000元×1/3=2,192,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