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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陳○○(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陳○菡(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法 定 代理人 陳○傑(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共 同訴 訟 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被 告 龔蕙瑛(住所詳卷)訴 訟 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原告陳○菡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原告陳○○(下稱甲男,民國105年5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權益受侵害事實發生時,年僅7歲,為兒少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之兒童,爰依首揭規定,遮隱其部分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陳○菡(下稱甲母)為甲男之母,甲男於111年學年度至112學年度上學期就讀高雄市某國民小學(下稱本案國小),由被告擔任其國小一、二年級之班級導師。被告身為國小低年級導師,對學生之心理發展及學習環境本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卻未能預見或避免言語及教學方式,將對學生造成恐懼、焦慮及壓力等負面影響,竟違反教育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自111學度下學期開始,對甲男及其他同班全體學生進行如附表所示霸凌行為。甲男因此自111學年下學期開始,出現磨牙等遭受壓力後之反應,後因甲男同班同學家長向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下稱人本基金會)提出申訴並進行調查,甲母於113年1月底收受本案國小校園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始知甲男在學校遭受被告長時間、高壓霸凌,致其受有焦慮性腹痛、壓力反應、全口廣泛性咬耗等傷害(下合稱系爭傷害)。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已屬重大,其對甲男之霸凌行為已構成過失侵權行為,侵害甲男之健康權,致甲男受有精神上及身體上之損害。又甲母知悉甲男遭受被告霸凌後,感到非常自責及痛苦,並因此產生極大心理壓力而受有精神上損害,且情節重大,被告對甲男所為霸凌行為,侵犯甲母基於母親之身分法益,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甲男遭被告霸凌後,甲男及甲母分別受有如附表所示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甲母30萬0,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甲男56萬6,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已有向本案國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本件即不符合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之起訴要件。而甲母與人本基金會於112年10月起至113年1月間聯合家長及學生,假借事端向被告抗議,反對被告長久經營輔導管教而建立之班級生活規範,竟在教學現場私下竊錄,再以剪輯、斷章取義之音檔,經由人本基金會向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投訴,製造校園親師衝突、師生對立。就行政調查結果受到不當影響,被告已提起訴願、申訴等救濟,而行政調查與民事訴訟之規範目的及證據法則本屬有異,本件應不受行政調查結果之拘束。甲母起訴空泛指摘被告長期對甲男有霸凌行為,然甲男就被告對其施以何種霸凌行為竟完全無印象,被告實未對甲男為霸凌行為。又原告所提出腹痛、磨牙、壓力、失眠等症狀之原因有多種,或因家庭因素、個人健康等不一而足,無從證明與被告有何因果關係,被告否認有霸凌行為致甲男受有系爭傷害,原告應就被告有為霸凌行為負舉證責任,原告請求均無理由。另對於原告各項請求金額,答辯如附表「被告答辯」欄所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訴字卷第56至57、191、193、231頁):

㈠甲母為甲男之母,甲男於111年學年度至112學年度上學期就讀本案國小,由被告擔任其國小一、二年級之班級導師。

㈡被告經人本基金會檢舉後,經本案國小校園霸凌事件及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成立霸凌,且被告已受本案國小解聘並於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

㈢甲男於111年至113年間有支出牙科、身心科之醫療費用共9,560元。

㈣甲母曾於113年5月27日前往身心科診所就診,支出醫療費用390元。

㈤本案國小為公立學校,被告任教本案國小期間,屬公務員。

㈥原告對本案國小提告國家賠償案件(與本案事實相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審國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

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民法第1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準此,公務員因過失違背職務所生之個人賠償責任,係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要件。復按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衡以民法第186條減輕公務員責任之立法目的,及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乃就符合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一概認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應認民法第186條所稱之公務員,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為同一之解釋。而公立學校教師係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所定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輔導管教,係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又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同條第3項復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始有求償權。足見立法者係將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之責任,原則上集中由國家對外承擔,並將輕過失之終局風險分配於國家,而非由個別公務員承擔;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定之要件即與上開國家賠償法規範體系相配合。從而,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者,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規定,公務員即不負賠償責任。

㈡查本件兩造不爭執本案國小為公立學校,被告任教本案國小

期間,屬公務員;且原告對本案國小提告國家賠償案件(與本案事實相同),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審國字第14號案件審理中等節(兩造不爭執事項㈤、㈥)。又原告已明確表示本件主張之侵權行為均為被告上課時,在課堂上所述言語(見訴字卷第229頁),是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擔任甲男國小一、二年級班級導師、執行輔導管教學生職務之際,對甲男為如附表所示之霸凌行為,故原告所指摘者,核屬被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就原告所主張因被告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過失侵權行為所受之同一損害,本案國小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9條第1項規定為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原告循國家賠償程序求償之途徑並無任何障礙,且已實際提起訴訟而繫屬於本院審理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顯「得」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自難認其該當於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定「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之要件。況且,縱認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稱「不能」,須以被害人實質上是否已獲得損害填補為斷,本件結論亦無不同。蓋本院115年度審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若認定被告執行職務有過失,原告即得自國家獲得賠償,本件自無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餘地;如認定被告並無過失,則本件亦因欠缺「過失」之要件而當亦無從成立。二者均不能推論出原告得逕向被告個人請求賠償之結論。因此,被告辯稱原告不符合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係屬有據。

㈢原告固引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臺灣高等法院1

13年度上字第668號等判決主張其得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查:⒈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判決之事件,被害人為公務員所服務之機關本身,所受侵害者為該機關私法上之財產權,並非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而受侵害,該事件本無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之可能,故該案「他項方法」之審查重心著重於私法上契約關係。核與本件原告係主張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受害、且已對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情形,基礎事實迥然相異。況本案國小衡情並無逃匿無蹤、無資力或須於外國為強制執行等致難以受償之情事,益徵本件原告非屬「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之情形。⒉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68號判決雖表示「倘公務員因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侵害被害人之權利,因國家賠償法施行,參酌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等規定,亦僅能認為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被害人對之得請求損害賠償」等見解,然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之文義,係以公務員「因過失」違背職務為其適用範圍,法條並未就重大過失與輕過失另設區別,因此,現行法下,應認凡因公務員過失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者,均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其責任要件,上開法院就個案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附此敘明。

㈣基上,被告為公立學校教師,其課堂上管教行為屬行使公權

力,原告認為被告有過失侵權行為,得依國家賠償法向本案國小請求,即不符合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至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則係就非財產上損害得否請求賠償及其準用範圍所為之規定,並非獨立之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規範。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過失侵權行為而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已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依此,本件被告有無原告所主張對甲男霸凌之過失侵權行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各項目金額有無理由等其餘爭點,即均無庸逐一加以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甲母30萬0,390元、給付甲男56萬6,56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內容):

編號 時間(民國) 針對對象 事件(被告言行) ⒈ 112年12月 在全班面前公審C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在搞甚麼?我想揍扁你欸!這全班的表演你在幹甚麼?是愛讓你哭是不是讓你寫字是不是?你是要害死全班是不是?你就是那隻會被踩死的野牛,你就是那第一個被踩死的野牛!全班為了他……重來一次,要不要臉啊!重來一次,站起來!誰要單獨教你啊,沒規沒矩!你喜不喜歡教○○○這種小孩?(回答:不喜歡…)我們全班就為了他得最後一名嗎?(回答:不要)你要不要臉啊?現在做甚麼事?我還要特別講你啊!來一起講:「○○○請守規矩」(回答:○請守規矩)全班都上去表演了他站在那裡,你以為你是誰啊,你以為你是誰!為什麼會有這種小孩那麼自…自私的小孩呀?來!你覺得○○○這樣很好的請舉手?你覺得○○○這樣很不好的請舉手?來…把他拉起來,看一下同學的想法…手放下。全班要是有一個這樣子,常在那邊哭,我們全班就扣5分了,你們的努力都沒有了。小孩子不要那麼討人厭好不好,要嘛就扣5分,下次…明天如果遇到○○○這個狀況,不要理他,我們就自己上去表演,從明天開始,我1顆糖果都不會給○○○!這2個還是評審,○○○我絕對不會給他任何一個食物!要不要臉阿!自私的要命!只想自己! ※音檔2 ⒉ 112年12月 在全班面前公審D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D生丟老師東西被公審】 來一起跟○○○說「不要隨便丟老師的玩具」,來頭轉過去預備起(全班回答:不要隨便丟老師的玩具),來你們要再跟他講「你要有規矩同學才會喜歡你」來預備起(全班回答:你要有規矩同學才會喜歡你),然後告訴他啊「你不要以為做壞事都沒人知道」預備起(全班回答:你不要以為做壞事都沒人知道),你看他上次丟、丟蝶杯對不對,然後呢,然後呢(○○○:我沒丢!)(你有!)(○○○:我沒丢!)(你有!)來,事實上是你有丢,但是幻想中你沒丢,來那個○○○警告一次,你已經第三次玩紙了,阿請問你,那個,那個老師的蛋那個雞蛋的那個誰丟的?(回答:○○○)請有看到的舉手,手放下,來你看喔他都幻想他沒丟,來我再問一次,○○○你有沒有丢那個蛋的玩具(回答:○○○你…)停,○○○你有沒有丢蛋的玩具,你有沒有丢蛋的玩具,你有沒有丢?來一起說「請不要丟蛋的玩具」來預備起(全班回答:請不要丟蛋的玩具:把甚麼東西丟下去,對啊,今天才撿回來啊,已經褪色了,你講話已經沒有人相信了啦,我跟你說,只有你爸爸媽媽相信,所以回去跟你爸爸媽媽講就好,你說你沒做你沒做但是你都做了,還會幻想自己沒做,哇,太神奇了! ※音檔4 ⒊ 112年12月26日 自全班面前公審B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B生不小心踢到同學扯鈴,老師要該位同學質問B生,罵B生沒禮貌沒規矩】 來○○○你告訴我為什麼…過來啊你問他啊(另一同學:你為什麼要丟),往前,講啊…昨天人家打你你就罵回去,阿現在你可以打人家,講啊,你們之前有沒有甚麼衝突阿甚麼吵架甚麼的(另一同學:沒有)那你問他阿(另一同學:你為什麼要丟我扯鈴)問阿,叫他回答阿,叫他回答阿(學生:回答啊)說他你這樣沒禮貌沒規矩講啊(學生:你這樣沒禮貌沒規矩)…「啊你想要他怎樣?要道歉還是想要跟他媽媽告狀?還是告到警察局?還是拿美工刀把他砍死?啊你自己講一下選擇你要的」 ※音檔8 ⒋ 112年12月26日 在全班面前公審D生與另一位同學,甲男當時也在場 【公審D生踩扯鈴事件,還要同學舉手說要不要給D生打】 你先踢的喔,你說不對不起我現在馬上打給你爸爸,你先踢的,來全班一起講,你先踢的!來○○○你先踢的,預備起(全班:○○○你先踢的)剛才你們全班是不是眼睛在那邊看(全班:對)他跟●●●講完話走回去,是不是先踢的(全班:對)後面的有跟你們看到的舉手,來我現在問喔我現在問喔,等一下要問我現在問我現在錄影齁,來,我問甚麼回答甚麼喔,請問剛才△△△走過去的時候,○○○是不是先去踢△△△(全班:對)是○○○先踢的還是△△△先踢(全班:○○○先踢的)請問△△△有沒有講話?(全班:沒有)沒有人講話,所以沒有line給你爸爸,是有問題?你回位子。來很好,我跟他說對不起,要不然我這個影片馬上line給你爸爸,你沒有line給你媽媽,說對不起,好說不說,好不說就算了,反正我直接line,是誰有問題?(全班:○○○)等我一下蛤,你們等我一下,○○○媽媽您好,早上○○○在下課時間,隨便踩同學的扯鈴,早上呢,剛才上課的時候我就叫其去跟同學講,真的是非常的奇怪,請家長了解狀況,這樣有錄影,希望你能夠了解,要我發出去了嗎,要我發出去了嗎?那說對不起,要不然我發出去囉,發出去就沒救囉,來,是你錯,誰要放過你,誰要讓你打,誰要讓你打,腦筋有問題啊,誰要讓你打阿,來我問你,你們要不要打○○○(全班:不要)誰要打○○○的舉手,來,你過來!過來!他自己舉手說要讓○○○打,過來!他自己說的喔,他願意讓你打喔,你打他一下,他願意讓你打,你自己講,他願意讓你打喔,他以後打你你也要讓他打喔,你自己要這樣講,他有沒有沒有來惹你(學生)他沒有來惹你,來,某某某,其媽媽,其是很焦慮,有沒有人惹他欸,走過去就踢人家欸,真的是很惡劣,我真的很想他去學務處,阿因為他自己製造人家不開心而且都他先動手的,下課沒事他就去踢人家的扯鈴,就去踩人家扯鈴,剛才人家走過去某某某,人家都沒有動他對他怎樣,他就踹出去了,全班都看到了,每天光處理他的事就煩死了,阿然後哭成那樣好像他很委屈一樣,也不會跟人家說對不起 ※音檔9 ⒌ 時間無法確定 在全班面前公審H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H生不禮貌說反話被公審】 我教你教到現在我已經對你很不滿意了喔,白目說反話,你們覺得他白目說反話好不好(全班:不好)○○○站起來!請問你可不可以不要再說,來站好,看著我,嘴巴閉起來,可以嗎,你說反話老師就很生氣,古老師生不生氣,每個老師都生氣,那就是錯的 ※音檔17 ⒍ 112年12月29日 在全班面前公審F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說F生雞婆講話最先被殺】 你們知不知道那個被殺的,為什麼那個學生為什麼只殺那個學生不殺那個學生,那是因為那個男生啊,為什麼會走錯教室,他會走錯那個甚麼走進去別人的教室,然後跟那個,○○○你站起來我現在就是在講給你聽(某生:老師我知道…不要進來我教室…結果那個男生拿刀子殺他)殺那個雞婆講話的,那我們全班最雞婆講話的是誰(全班:○○○~)他第一個先被殺喔,我再講一次喔,老師一直在跟你們講一直在跟你們講齁,管好自己,不要去管別人,聽懂嗎?對不對○○○規矩也不是最好阿,然後像這個也很雞婆阿,最近●●●現在最近呢,△△△那邊那麼快,你在比△△△還要快,你有沒有越來越大尾?有沒有?就是你們,來我再跟你們討論,為什麼那個△△△的時候沒有人講話?以前在等△△△的時候有沒有人講話?△△△改進了現在換●●●,●●●學生是不是很倒楣嗎?每天都要等你們這些皮蛋嗎?其他學生有沒有很倒楣(學生:對)像之前有一個個天天遲到有一個個甚麼體育課甚麼圖書館慢吞吞的,終於他有一點點進步了現在換另外一個人 ※音檔23 ⒎ 112年12月29日 在全班面前公審C生、D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說C生、D生沒人愛】 所以不要雞婆去講,還有喔,管好自己再管別人,阿自己要有規矩,不要屢教不改,越來越大,越來越大尾,然後後來全班你還選吳○○。請問你們你們全班有沒有需要一定要等○○○?一定要等●●●?我不知道●●●越來越慢,好請各位再觀察蛤,阿你不要以為說這樣沒有關係,你會越來越沒人愛,你自己觀察你會不會越來越沒人愛喔,同學不喜歡你,你媽媽也不喜歡你,(老師裝小孩聲音:沒有我爸爸媽媽好愛我),你看著吧 ※音檔24 ⒏ 113年1月2日 J生(即甲男) 班上某位學生在課堂上常常發出聲音,導師多次誣賴會打爵士鼓的J生上課敲打。 ⒐ 113年1月3日 在全班面前公審D生,甲男當時也在場 【罵D生被害妄想症,並在全班面前要全班說喜不喜歡他(要喜歡的舉手他旁邊)】 …到底是誰的問題,你每次都先鬧人家,人家踢哪裡你都覺得…你是有被害妄想症是不是,人家踢別的地方你也要說人家在踢你,你是有被害妄想症嗎?麻煩你不要去欺負人家好不好,不要去鬧人家好不好,你都覺得這樣很好玩,人家會覺得好玩嗎?你覺得你很可愛嗎?長得很可愛,做壞事的時候就不可愛,誰會喜歡一個到處去動人家的人啊,你喜不喜歡嗎,來全班,如果有人天天打人天天鬧人家天天欺負人家的會不會喜歡(全班:不喜歡)你告訴我誰喜歡你,來喜歡○○○的舉手,幫你安排他旁邊,喜歡○○○的舉手,喜歡○○○的舉手,來我們徵求有人坐他旁邊陪他,趕快拜託一下,●●●你再轉頭就完蛋了,去旁邊坐…那你跟他坐好了反正你跟他天天打來打去一定是好朋友。 ※音檔33 ⒑ 113年1月8日 在全班面前公審D生、D生媽媽,甲男當時也在場 【公審D生、D生媽媽】 我對你還不夠好嗎,我每次都好好講,我對你還不夠好嗎?是你對我不好好不好,你對同學不好好不好,搞不清楚,我不是你們家請的家教,一個人教幾個人啊,我一個人教28個人欸,搞不清楚喔,你以為你最重要,你有看誰同意給你打,你有看誰同意被○○○打(學生:不同意)對阿,他媽媽還說我對他不好那我要放任他打你們全班嗎?多奇怪欸,我跟你說喔,我們對你都很公平對不對,基本上我盡量公平阿‥‥ ○○○的媽媽說我都不關心他,我是不是每天都一直○○○…,對不對(學生:對)是不是要不要臉阿,對你還不夠關心?還不夠照顧?我是家教一個個人的家教,我是家教嗎,一對一的家教嗎?我一個人要照顧28個小朋友欸,○○○媽媽還叫我再對他好一點,他的意思是說他對你們不好就對了,喂,打飯菜的不要講話 ※音檔36、37◎附表(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金額:新臺幣):㈠甲男請求部分:編號 請求項目及說明 請求金額 被告答辯 ⒈ 已支出醫療費用 牙醫醫療費用共2,600元+咬合板6,000元+身心診所就診費用共960元 9,560元 對於甲男於111年至113年間有支出牙科、身心科之醫療費用共9,560元一事,客觀上不爭執,但被告未對甲男有侵權行為 ⒉ 未來咬合板費用 甲男磨牙狀況嚴重須使用牙套,成長過程牙套需半年更換1次。甲男於起訴時為8歲,迄至成年尚需10年,起訴時已過半年,扣除0.5年後,至甲男成年尚須經9.5年,每次咬合板以3,000元計算,尚須更換19次 5萬7,000元 對於甲男自起訴時起至成年時止,需支付每半年更換1次之咬合板費用,每次3,000元一事,有爭執 ⒊ 精神慰撫金 甲男於國小一、二年級時,心智尚未成熟,是非對錯判斷能力有限,且為價值觀形成之關鍵時期,被告竟對甲男為霸凌行為,嚴重扭曲甲男之價值觀,且嚴重損害甲男之身心健康,需長期身心理治療 50萬元 金額過高 合計 56萬6,560元㈡甲母請求部分:

編號 請求項目及說明 請求金額 被告答辯 ⒈ 已支出醫療費用 前往身心科診所就診 390元 對於甲母曾於113年5月27日前往身心科診所就診,支出醫療費用390元一事,客觀上不爭執,但被告並未對甲男、甲母有侵權行為 ⒉ 精神慰撫金 因被告對甲男所為霸凌行為,侵犯甲母基於母親之身分法益 30萬元 金額過高 合計 30萬0,39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