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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秋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嘉伶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