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號原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培鈞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複 代理人 徐旻律師被 告 侯秀美被 告 周明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