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114年度訴字第955號原 告即 被 告 邑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昇訴訟代理人 張維文律師被 告即 原 告 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揚名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為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壹、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9號事件部分: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邑能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14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邑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49萬元為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45萬元為邑能科技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5號事件部分: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邑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邑能公司)提起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訴訟,經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瑞特公司)主張以邑能公司積欠新臺幣(下同)221萬8860元抵銷之,又對邑能公司提起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5號請求給付價金等訴訟,主張邑能公司應給付221萬8860元本金及利息,是前開訴訟之爭點共通,證據資料亦可相互援用,合併審理並無窒礙難行之處,復有益統一解決紛爭,茲依首揭規定,命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
二、本件邑能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唐誌,嗣在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變更為陳俊昇,有邑能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529卷第147至151頁),經邑能公司於115年6月30日聲明承受訴訟,並當庭送達富瑞特公司,邑能公司承受訴訟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114年度訴字第529號】部分:㈠邑能公司主張:兩造於112年9月18日成立買賣契約(下稱系
爭契約),約定邑能公司向富瑞特公司購買10KWh之堆疊式儲能設備5台(下稱系爭設備),價金為145萬元,邑能公司已就價金部分給付完畢,富瑞特公司應於112年12月30日交付系爭設備,詎富瑞特公司未遵期給付,邑能公司因而於113年4月間催告富瑞特公司應於113年7月10日給付,富瑞特公司屆期仍未能交付系爭設備,邑能公司因此以113年9月30日大寮大發郵局第109號存證信函,送達富瑞特公司,表示解除系爭契約。爰依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富瑞特公司應返還給付價金145萬元,及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等語。並聲明:⒈富瑞特公司應給付邑能公司145萬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富瑞特公司則以:系爭契約並未約定富瑞特公司應於112年12
月30日交付系爭設備,富瑞特公司並無給付遲延。又系爭契約約定邑能公司向富瑞特公司購買10KWh之堆疊式儲能設備10台,邑能公司給付之145萬元則為系爭契約之訂金,因富瑞特公司提出給付後,邑能公司受領遲延,已由富瑞特公司沒收,邑能公司不得請求富瑞特公司返還。又邑能公司尚有積欠「5KW/10KWh壁掛式儲能設備」、「5KW/10KWh機架式儲能設備」、「10KW/15KWh堆疊式儲能設備」、「設計費」(下稱系爭設備與設計)價金總計221萬8860元,富瑞特公司自得以之與邑能公司主張之前開債權145萬元主張抵銷。經抵銷後,邑能公司對富瑞特公司之債權已無剩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邑能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114年度訴字第955號】部分:㈠富瑞特公司主張:邑能公司自112年底起,陸續積欠富瑞特公
司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總計221萬8860元,經富瑞特公司多次催告仍迄未給付,爰依民法第367條、第505條規定,請求邑能公司給付221萬8860元,及自邑能公司收受存證信函之相當期日即113年10月25日起計算之利息。並聲明:⒈邑能公司應給付富瑞特公司221萬8860元,及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邑能公司則以:邑能公司未曾與富瑞特公司間有系爭設備與
設計之契約。邑能公司固曾於113年1月2日向富瑞特公司購買「10kWh儲能系統-壁掛式薄型」2組價金24萬元、「10kWh家儲用-機櫃式-鋰電池模組」5組價金60萬元、「10kWh家儲用-機櫃式-機櫃」3式價金7萬5000元,均已給付完畢,富瑞特公司並未舉證此與系爭設備與設計之關聯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富瑞特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訴529卷第175頁):㈠兩造於112年9月18日成立系爭契約,約定由富瑞特公司出賣1
0KWh堆疊式儲能設備與邑能公司,有約定價金及數量,邑能公司因此於112年9月21日至112年12月4日,總計匯款145萬元與富瑞特公司。
㈡邑能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唐誌與富瑞特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揚名
間有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於對話中提及之天恩,實際係指邑能公司,系爭契約與天恩公司並無關聯。
㈢許唐誌於113年6月13日要求於113年6月30日出貨,7月10日到台灣,並於113年9月3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系爭契約已解除。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114年度訴字第529號】部分:
⒈邑能公司主張富瑞特公司給付遲延,邑能公司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為有理由:
⑴系爭契約約定購買系爭設備145萬元,於112年12月30日交付:
①邑能公司主張兩造間以系爭契約約定購買系爭設備,給付期
限為112年12月間,買賣價金為145萬元等情,有如附表所示許唐誌與賴揚名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124卷第45、47、51頁、訴529卷第37至43頁、第51至57頁),依附表編號2至4對話紀錄所示 ,2人已約定兩造共同採購10組「10KWh的堆疊式儲能櫃」,採購金額為290萬元,第一期應支付比例為50%,兩造平分各為25%,並確認第一期各應支付72萬5000元、第二、三期兩造平分各支付36萬2500元,邑能公司總計應給付145萬元;又依附表編號5至6對話紀錄所示,賴揚名確有表明系爭設備會於12月初到貨,並經許唐誌分別於112年12月4日及17日詢問幾號到貨而未再就月份加以詢問,賴揚名亦僅回覆確認中等語,而未再就是否於12月到貨否認或爭執等情;再依附表編號8、9對話紀錄所示,許唐誌指明系爭設備的數量為5組,交付日期為112年12月30日或112年9月起計算3個月的交期等語,亦未見賴揚名有何否認,僅表明會於113年10月31日前給付等語,則「10KWh的堆疊式儲能櫃」10組既由許唐誌及賴揚名約定平分及分攤,許唐誌亦按三期支付約定之全部價金145萬元,賴揚名又先稱將於12月初左右到貨,就未依約定之112年12月30日給付系爭設備未予否認,是邑能公司主張系爭設備為5組,兩造約定於112年12月30日給付等情,為有理由。
②富瑞特公司主張系爭約定為10組,價金總計290萬元,邑能公
司僅支付145萬訂金云云,然依附表編號2、3對話紀錄所示,賴揚名與許唐誌係約定「10KWh的堆疊式儲能櫃*10台,採購金額計2,900,000元 第一期訂單與購料50%…金額各計725,000元…第二期組裝25%…362,500元 第三期出貨25%…362,500元」等語,是兩造合計購買10台(組)價金總計290萬元,邑能公司應依買賣進度給付價金72萬5000元、36萬2500元、36萬2500元,倘系爭契約價金為290萬元,則賴揚名豈有可能同意邑能公司僅需支付145萬元,亦無可能於編號8之對話中不與許唐誌確認系爭契約為10組而非5組,是富瑞特公司主張系爭契約為10組,邑能公司已支付訂金145萬元云云,為無理由。
③富瑞特公司主張證人陳俊昇(於作證時尚非邑能公司法定代
理人)有稱系爭契約未約定於112年12月30日給付云云,惟證人陳俊昇於同一次審理時證稱:「於112年11月2日下午,我有在場參與兩造磋商價格及時間…富瑞特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回答很確實的時間點…(後改稱)富瑞特公司表明最晚在112年12月30日以前可以交付購買的5台堆疊式儲能設備…富瑞特公司是說儘量,回答的很攏統…」、「我們要求的時間是12月底以前(後改稱)一開始富瑞特公司有說12月底以前要交貨,邑能公司就要求是否能儘快,富瑞特公司說沒有辦法,就盡量快點趕」等語,是證人陳俊昇就賴揚名有無具體承諾於112年12月30日給付系爭設備,於同一次庭期竟有二種不同說法,已有不可信之情形,應無可採,尚無從為有利於富瑞特公司之認定。④富瑞特公司主張依邑能公司提出起訴狀記載內容「…向富瑞特
公司採購10KWh之堆疊式儲能設備10台,買賣價金為145萬元…」等語,屬民事訴訟法上之自認云云,惟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所謂當事人自認之事實,係指當事人之一造,就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其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推事前自認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103號判決意指參照)。邑能公司在起訴狀記載之內容既非屬對於富瑞特公司主張之事實不予爭執,自非屬訴訟法上之自認。又邑能公司雖提出蓋有富瑞特公司印章之請款單,然並未有何主張或表示,亦不屬訴訟法上之自認,富瑞特公司主張邑能公司已自認系爭設備為10組或有何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之約定云云,均非可採。
⑵邑能公司主張富瑞特公司給付遲延,請求返還145萬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以112年12月30日為給付之確定期限,詎富瑞特公司遲未履行,自已陷於給付遲延,則邑能公司復於113年6月13日以Line要求富瑞特公司於113年7月10日履行合約,否則即解除合約等語,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審訴124卷第47頁、訴529卷第175頁),揆之首揭說明,邑能公司以富瑞特公司遲延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合約,即屬有據。②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系爭契約既經邑能公司合法解除,其依前揭規定請求富瑞特公司返還受領之145萬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法定利息償還之,自應准許。⒉富瑞特公司主張有邑能公司有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
元債權存在,並以該債權金額於邑能公司請求返還價金範圍內為抵銷抗辯,為無理由: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富瑞特公司主張邑能公司應給付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元,自應就有利於富瑞特公司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⑵查富瑞特公司提出蓋有富瑞特公司印章之請款單、賴揚名分
別向許唐誌取款及與陳俊昇間之對話紀錄、威量電能有限公司報價確認單3張、照片11張(見本院審訴297卷第13至21頁、訴955卷第39至47頁、第105至115頁、第141至159頁),主張邑能公司尚積欠富瑞特公司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元云云,惟富瑞特公司提出之請款單上僅有富瑞特公司之印章,威量電能有限公司報價確認單則為威量電能有限公司提出與富瑞特公司之報價單,均無法認為與邑能公司有關;賴揚名提出對話紀錄內亦均未提及有何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之約定內容;又富瑞特公司提出之照片,分別為機器照片與現場照片,然與富瑞特公司主張之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元是否符合,仍未見富瑞特公司有何舉證,本件尚難認兩造間就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元已有意思表示合致,富瑞特公司依民法第367條及第505條,請求邑能公司給付,當屬無據,則富瑞特公司主張以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與邑能公司前開系爭設備價金相互抵銷,即無足採。㈡【114年度訴字第955號】部分:
承上,富瑞特公司並無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請求權存在,其抵銷抗辯不可採,則其另訴請求邑能公司應給付系爭設備與設計費用221萬8860元本息,自亦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富瑞特公司之抵銷抗辯為不足採,邑能公司主張依民法第254條及第259條第2款,請求富瑞特公司返還系爭設備價金145萬元,及自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富瑞特公司主張依民法第367條及第505條,請求邑能公司給付系爭設備與設計費221萬8860元,及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富瑞特公司敗訴部分,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編號 對話時間 發話人 許唐誌與賴揚名Line對話內容 1 112年9月19日下午5時31分許 賴揚名 有一重要事, 有確定我們要雙方購買 10kWh*10台,各負擔50% 嗎… 如有,須確認匯款日,… 2 112年10月13日中午12時22分許 賴揚名 10KWh的堆疊式儲能櫃*10 台, 採購金額計2,900,000元 第一期訂單與購料50% -支付1,450,000元 -天恩和富瑞特科技各支持25% 金額各計725,000元 第二期組裝25% -現進入此階段 -需支付725,000元 -要麻煩許總協助25%匯款至富 瑞特帳號內 第三期出貨25% -預計在11月底左右 -需支付725,000元 賴揚名 第二期組裝25% -現進入此階段 -需支付725,000元 #要麻煩許總協助25%匯款至富 瑞特帳號內,謝謝 3 112年10月13日下午1時41分許 許唐誌 賴哥 以這訊息的約定應該是天 恩&富瑞特各負擔50%=2,900 000×50%=1,450,000 第一期訂單與購料50% -支付1,450,000元 -天恩和富瑞特科技各支持25% 金額各計725,000元 第二期組裝25% -現進入此階段 -需支付725,000元 -天恩&富瑞特各負擔 50%=725,000×50%=362,500 第三期出貨25% -預計在11月底左右 -需支付725,000元 -天恩&富瑞特各負擔 50%=725,000×50%=362,500 以上是我解讀有錯誤嗎? 4 112年10月13日下午2時6分許 賴揚名 (回應編號3訊息)是,正確 5 112年11月28日中午12時37分許 賴揚名 堆疊式第三期出貨, -預計在12月初左右 -待完成鋼琴烤漆作業 -25%需支付725,000元 -天恩&富瑞特各負擔50% 各362,500元 要麻煩許總協助匯款,謝謝 6 112年12月4日下午2時34分許 許唐誌 堆疊式預計幾號到貨 賴揚名 確認中 7 112年12月17日下午3時40分許 許唐誌 @賴揚名 Jett Lai堆疊型有確 定幾號到貨嗎?有一些學長要 來看 8 113年6月11日下午6時31分許 許唐誌 @賴揚名 Jett Lai @俊昇 堆疊型儲能櫃(10KWh),邑能於2023.09.20向富瑞特採購5set,當時說交期要三個月(2023.12.30需到貨),但時間到遲遲未到貨,經向賴哥確認可能需到2024.10月份才可能到貨(尚無確切日期),因無法滿足原需求交期,故於即日起終止此產品採購,並請富瑞特於2024.06.17退還採購貨款1,450,000至邑能帳戶,以上請知悉,謝謝。 9 113年6月12日凌晨1時24分許 許唐誌 賴哥 此採購案50%訂金50%交貨(都是即期),交期三個月,都已經100%付款却拿不到貨,還要再等六個月,請問這樣的採購條件合理嗎? 供應商是您找的,我們都不知道是哪家就只是基於合作對您的信任,我一直在反應還要再等六個月太久了,並未同意要再跟這家供應商繼續採買,而且還不能確定是否一定能合規?這樣的供應商還要繼續用嗎? 恕無法接受這樣的採購內容,請於2024.06.17退還採購貨款至邑能帳戶,以上謝謝 賴揚名 在10/31前未能如期交貨,我司會負責且退還50%的1450K 10 113年6月13日下午3時14分許 許唐誌 賴哥 以10/31的交期看起來還未排上產線,最慢可以接受的日期為6/30出貨,7/10到台灣,若無法滿足 即於7/1終止此採購案並退還145萬至邑能帳戶,以上。 賴揚名 經確認已排入生產製程,料材已重新購入, 在10/31前若不符合驗收規範且還是未能如期交貨,我司會負責且退還50%的1450K 11 113年6月16日上午9時27分許 許唐誌 沒有七月份交貨到台灣,就不用再買了 原交期2023.12月初,一延再延都已經到2024.6月了還交不了貨,先不要說已經100%付款,對客戶的承諾損失要如何賠償?不要一直說10/31,沒有辦法等到那時候,直接說到6月底沒交貨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