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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114年度訴字第955號上 訴 人 富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揚名送達代收人 林湘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邑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及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450,000元及2,218,86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1,450,000元及2,218,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908元(計算式:27,697元+41,211元=68,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