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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洪健峰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被 告 洪羽嵐

蘇敬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被 告 蘇易文訴訟代理人 陳禮文律師

吳俊達律師王亭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A01、A06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被告A01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被告A06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A01、A06連帶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01為俄羅斯籍人士(見本院審訴卷第121頁),故本件具有涉外因素。又原告係主張被告A01(BORISENKO ALINA,下逕稱A01)、A06侵害其配偶權,並基此請求A01、A06連帶賠償其損害,則原告、A01係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涉訟,屬私法事件,依首揭規定,此一涉外民事事件,自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管轄法院部分: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裁判意旨可參)。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A01之生活地及侵權行為地發生在我國高雄市大寮區,屬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關於準據法部分: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且侵權行為及結果發生地位在我國境內,已如上述,復無其他關係最切之法律,自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我國法為本件之準據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A01於民國108年4月16日於我國登記結婚,於114年1月3日離婚。於婚姻存續期間,原告在A01手機或原告與A01共同使用之電腦內,發現A01與A05及A06分別有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下稱系爭Line對話內容),又A01於IG有放與原告之合照,且已為適婚年紀,A01亦於113年8月6日以電子郵件(系爭電子郵件)向原告稱:「And Inever hid that you are my husband from people.」、「This long-haired guy…I discussed with him our relationship if you are curious…」等語,A05應知悉或可得而知A01係有婚姻關係,卻於113年5月5日至同年5月7日,與A01出遊及發生性行為;A01與A06則於113年10月5日晚間出遊,於113年10月6日凌晨返家,均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分際程度,已達破壞原告與A01間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程度,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等情。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A05及A01、A062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A05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A01、A06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A06、A01部分:原告未經A01同意而以違法方式取得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對話內容,無證據能力。又A01係俄羅斯人,「愛你」係西方社會廣泛使用字語,不限於夫妻、情侶間使用,屬正常社交用語。「想跟你一起養狗」係因A06、A01均係愛狗人士,希望可以各自養狗成為狗友,彼此的狗也可以一起玩樂、出遊,並無逾越一般交友分際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A05部分:A05係經由Tinder配對認識A01,而不知A01已婚,

並未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A01IG貼文逾千則,有部分以俄羅斯文發布,A05無從查悉A01已婚。又原告另案已與A01就共同侵害配偶權部分以30萬元和解,A05僅就剩餘10萬元部分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訴卷第137頁):㈠原告與A01於108年4月16日於我國登記結婚,於114年1月3日離婚。

㈡A05於113年5月5日與A01相約外出,並於113年5月6日凌晨在旅館發生性行為。

㈢A06知道A01已婚。

㈣A01於113年12月9日前有使用LINE向A06表示愛你及想跟A06養

狗,像我們是一個家庭,小狗是我們的孩子,A06則回覆COOL等語。

四、原告主張A05侵害及A06、A01共同不法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段、第3項規定請求A05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精神慰撫金)40萬元本息,及A01、A06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40萬元本息,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準此,婚姻係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若一方配偶與第三者通姦或逾越通常社會交往關係(統稱婚外情),將有損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婚外情之行為違背基於婚姻關係之忠誠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構成侵權行為,是倘配偶之一方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該第三者亦明知而與之共同為該行為,則其2人即為侵害配偶之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人無疑,自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共同侵害權利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請求A01、A06連帶賠償2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⒈A01於113年12月9日前某時許,有附表編號2所列之對話內容

,A01有傳送愛心、害羞用語或貼圖與A06,也使用「愛你」等親暱用語,更會討論彼此間之關係,例如A06傳送:「Спасибо, что ты появился в моей жизни.」(中文翻譯:感謝你走進我的生活)、A01傳送「像我們是一個家庭,小狗是我們的孩子」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69至71頁),由上述A01與A06間展現彼此間愛意、討論彼此關係之對話內容,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已婚男女社交行為,足徵原告執此主張A06與A01破壞其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可信。

⒉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

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參照)。A06及A01辯稱原告提出系爭Line對話內容係其以未經A01同意竊看A01手機方式違法收集系爭Line對話內容,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原告主張係在與A01婚姻關係存續及同住期間開啟A01未設定密碼手機,翻拍取得系爭Line對話內容等情,有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69至81頁)。參以A01自陳:照片中的手機是我舊的手機,平常放在客廳的抽屜,因為iCloud功能所以照片有共享,這支手機有設定密碼,我沒有跟原告說過手機密碼,我自己也不記得密碼是什麼,也不記得平常慣用的密碼有哪些等語(本院訴卷第133至134頁),足見原告與A01離婚前,仍同住一屋,原告雖擅自開啟A01手機或以密碼開啟A01手機進行翻拍,係求證或蒐集A01與其他異性間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證據,並非為全面監控A01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非使用強暴或脅迫等暴力手段,則其取得系爭Line對話內容之手段、目的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是應認原告所提系爭Line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⒊A06及A01抗辯「愛你」係西方社會廣泛使用字語及2人係為討

論養狗事宜云云,惟A01係俄籍人士,而俄羅斯人有何於日常生活廣泛使用「愛你」之情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系爭Line對話內容A01除稱「愛你」等語,並有多次傳送有愛心之表情貼,A06並特別將「感謝你走進我的生活」等語翻譯成俄羅斯語傳送與A01,A01所稱「像我們是一個家庭,小狗是我們的孩子」等語亦與抗辯所稱一同養狗及寵物一起玩樂等語不符,顯見兩人之間交際非屬一般朋友間之來往,A01及A06抗辯自屬無據。⒋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經查:

⑴原告以A01及A06間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Line對話內容,主張A0

1及A06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應屬可採。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A01及A06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為可取。

⑵爰審酌原告與A01及A06之學經歷、工作狀況、財產所得情形

(本院審訴卷第146至147頁、訴卷第53頁、證物存置袋內財產所得查詢資料),暨其等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原告身分法益受A01及A06不法行為侵害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A01及A06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⒌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經本院認定原告對A01及A06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A01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5日(見本院審訴卷第133頁)起、A06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8日(見本院審訴卷第115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㈢原告請求A05給付部分為無理由:

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若請求人不能舉證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即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查A01係於113年5月5日經由Tinder認識A05,於113年5月6日至7日止發生性行為,相識期間非長,且Tinder為約會、交友app,應為無配偶之人所使用,並無證據足認A05已知悉A01為有配偶之人。原告固主張A01在IG放與原告之合照及曾以電子郵件向原告表明有向A05說明與原告之關係云云,惟證人A01自陳IG貼文多達1700則,且多使用俄文,與原告合照佔少數等語(見本院訴卷第136頁),則依照Tinder使用者之目的及A05會否海底撈針中找出與原告之合照確認A01之狀況,已非無疑。又系爭電子郵件內容雖稱沒有向人隱瞞與原告之關係及有向A05說明與原告之關係等語,惟據證人A01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跟A05經由Tinder認識第一天有約出來碰面,隔天去A05的旅館發生性行為,我沒有跟A05說我結婚了,我的IG貼文很多,有放很多人的照片,我於113年間因為不想和原告離婚,我有寄電子郵件說要請A05跟原告解釋,只是希望原告認為我跟A05沒有什麼特別的關係等語(見本院訴卷第84至85頁),是系爭電子郵件顯係A01為挽回原告而杜撰,尚無法證明A01實際上有向A05坦承已婚身分,系爭電子郵件亦未具體述明A01所稱「relationeship」所指為何,本件並無證據可認A05與A01來往時知悉A01已婚,自難認其主觀上有何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之故意。又A05與A01來往時,A01僅31歲(82年生,見本院審訴卷第121頁),依現今社會常情而言,此年齡層女性單身者眾多,且A01係經由Tinder認識A05,足使A05信其未婚,該2人相識期間非長,A05未查證其婚姻狀況而與之交往,亦難認其有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之過失情事。綜上,A05雖於113年5月間與A01有發生性行為之事實,然原告既未證明A05有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之故意或過失,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規定,請求A05給付4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A01及A06連帶給付20萬元,及A01自114年3月25日起、A06自114年3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

編號 對 話 日 期 原告主張之對話內容 證 據 出 處 1 113年5月5日 A05稱:「Hihi」、「晚上好」、「很高興認識你」、「我喜歡坦白的對話」。 A01稱:「你坦白的想討論什麼」。 A05稱:「任何對話」、「你引導我把」、(強忍淚水的臉) A01稱:「那在tinder找什麼?」。 A05稱:「刺激的性,或著知性的朋友」、「如果你不嫌棄,並且觀念開放,我可以跟你分享可能讓妳驚訝不已的故事」。 A01稱:「好 很好奇」。 A05稱:「小酌?」、「先跟妳說個秘密」。 A01稱:「小酌 是什麼意思」。 A05稱:「就是一起喝喝小酒 聊天的意思」。 A01稱:「我都不喝酒~」、「但我愛刺邀的性」、「我現在在健身房、在回去的路上我想去衛武營公園走路一下 你好像住很近 如果你有空 今天可以碰面吧 23:00 ok? 也可以互換ig」。 A05稱:「是約公園」、「ivan780615」、[ 我的ig」、「加了跟我說一下」、「我很樂意跟妳去衛武營,還是妳願意海邊走走 我住駁二特區的飯店」。 A01稱:「加了」。 本院審訴卷第33至39頁 113年5月6日 A01稱:「你明天晚上想跟我見面?」 A05稱:「問題錯了呢小可愛」、「妳應該問 妳明天想被壓著幹嗎?」 A01稱:「我這樣怎麼會現在睡覺?🤣🤣」、「哈哈哈 喜歡~」、「好的 明天聊、明天見」 A05稱:「晚安 小可愛 親一個」、😘 本院審訴卷第49頁 A05稱:「讓我看看 色情、性感又變態 需要被調教的Alina小可愛好嗎~?」 A01稱:「我需要被調教~ 但有一點恐怖哈哈」 A05稱:「expect😈」 本院審訴卷第45頁 113年5月間某日 A01稱:「寶貝你下次來高雄的時候要找我 我想給你很多很多愛❤️也需要你的愛🐥」 本院審訴卷第55頁 A05稱:「會想啊」、「我最喜歡的性剛好是舔屁眼跟吃屌」、「寶貝又這麼可愛」、「聽話」、「很棒」。 A01稱:「你都說我很多事都不會」 A05稱:「寶貝是"新手"呢」、「很多事都要經驗呢寶貝」 A01稱:「Ok」、「晚安」 本院審訴卷第57頁 2 113年12月9日前某時 A01稱:「我回家了」 A06稱:「好的」 A01稱:晚安貼圖、「早安💓」。 A06稱:「早安」、「Спасибо, что ты появился в моей жизни.」。 A01稱:「😍🥰?」、害羞貼圖、「愛你」、「我覺得真的可以去animal shelter 看看小狗 也可以找a dog breeder跟他買 很想跟你養狗😍像我們是一個家庭,小狗是我們的孩子」 A06稱:「cool」 A01稱:「?❤️」 本院審訴卷第69至71頁 113年12月9日前某時 A01稱:「你只有擔心訊息,但是我怎麼辦?沒有感覺有愛(我會收回)」、「你忙?上班?」 A06稱:「我擔心訊息是因為」、「不然我為什麼擔心訊息」 本院審訴卷第73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