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4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謝宗典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王智雯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萬372元(本金22萬元及本金378萬元之違約金超過5%部分,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單位: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違約金 378萬元 113年6月8日 113年10月17日 (132/365) 11% 15萬372元 2 本金 22萬元 22萬元 合計金額 37萬372元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