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楊大衛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被 告 陳運亮
李治呈(原名:李健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惟高雄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9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