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國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茂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0,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