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80號原 告 林志陽被 告 陳紹東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43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輔仁路上某停車場,將其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外幣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該人及所屬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俟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成員於111年10月12日10時30分許,佯為高雄市警察局偵二隊隊員陳國正,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其佯稱:身分資料遭他人冒用申請健保補助,復假冒高雄市警察局偵二隊隊長高貴森向原告訛稱另涉及榮華投資基金案,黃敏昌檢察官因調查此案需其匯款至指定之公證帳戶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揭中信帳戶內,並於原告匯款完成後陸續以LINE傳送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且上載「台北地檢署公證處收據」、「檢察官黃敏昌」等偽造公文書予原告,集團內成員再於附表所示時間經由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匯至中信外幣帳戶,再層轉至其他金融帳戶,而以此迂迴層轉之多層化方式隱匿該筆款項真正之去向,致原告受有430萬元之損害。被告上述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0萬元,及自114年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02號刑事案卷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詐欺原告,故意侵害原告意思表示自由,使原告受有43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4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30萬元,及自114年4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敘。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未支出其他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轉入帳戶 1 111年10月28日 13時4分 110萬元 中信帳戶 111年10月28日 13時33分 109萬8,850元 中信外幣帳戶 2 111年11月2日 10時48分 40萬元 111年11月2日 10時51分 39萬9,500元 3 111年11月3日 12時54分 46萬元 111年11月3日 13時21分 45萬9,000元 4 111年11月4日 10時30分 100萬元 111年11月4日 10時49分 299萬9,100元 5 111年11月4日 10時32分 100萬元 6 111年11月4日 10時33分 100萬元 7 111年11月8日 9時21分 20萬元 111年11月8日 9時43分 19萬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