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立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健育間請求給付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