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原 告 穩勝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蔡宜蓁律師被 告 吳文謹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114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欄 蔡宜臻律師 蔡宜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