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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 沈家成

蔡美娟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094元(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如對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日瑩附表:

編號 性質 地號/建號/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道○○段0000000地號土地 1/60 2 建物 高雄市○○區道○○段0000○號建物(門牌:國泰路二段71巷7號) 1/2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