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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家成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之5,A102蔡美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76元,該裁定均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答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