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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富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錢金林間遷讓房屋等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83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