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號原 告 陳梅玉訴訟代理人 陳美蓁被 告 鄭婉伶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就下列問題先於114年11月17日前具狀表示意見及舉證:
一、若兩造間成立原告所主張之買賣關係,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所定之違約金性質為何?
二、被告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主要理由為何?請具體說明及舉證?
三、被告未能履行買賣契約,原告所受損害為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