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孟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岑石間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萬1,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