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龔凱圻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