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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易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歇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久保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6,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