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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9號上 訴 人 涂玉英被 上訴人 宏光七賢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翠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0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