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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3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寵物百分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聰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佑儒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