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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馬明釗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慶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4,49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99.12㎡×0.3025×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每坪62,000元=3,734,4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87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