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培瑋即好神數位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認對於全部判決不服,依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60,940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560,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