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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瓊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易群策有限公司、馮紹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 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