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美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賀羽球館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