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9號上 訴 人 嘉仕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瑞波被 上訴人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09,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