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潤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郁蓉間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543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