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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抗 告 人 陳沛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培銘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