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薩摩亞商英華企業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振威國際有限公司

塞席爾商祥勝貿易有限公司前列三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蘇秋霞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潘勇壯即茂康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前開送達處所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鼓山區,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則上訴人至遲應於115年2月11日提出上訴書狀到院,然上訴人遲至115年2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