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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慧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