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姚政治輔 助 人 姚政順

姚正德視為上訴人即 被 告 姚敏郎上列上訴人、視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敏源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81,210元(計算式詳見審重訴卷第159-160頁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