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寶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2,5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