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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 楊鴻興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被 告 楊蘭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以抵押權設定登記業經塗銷為由,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