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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 告 林茂瑞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郭小如律師陳宥廷律師原 告 林忠得

林正雄李林綉銀謝慧珠邱玉琴邱玉燕林玉卿林汝燕林景陽被 告 邱景宏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周孟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受命法官洪韻筑行準備程序,為因應審判業務需要,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洪韻筑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王雪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