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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 告 李文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複 代理人 林辰律律師被 告 王淑欒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翁瑄禮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候補法官周玉珊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改由法官翁瑄禮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