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謝明中
周敬堯即久泰企業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被 告 鄭筱琴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阮紹銨律師陳樹村律師陳慶合律師被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