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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黔明、葉育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49,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2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