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原 告 天旺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茜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李宜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所示,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970萬1,899元,及自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1日之本息總額為975萬9,047元(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元四捨五入)。
從而,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75萬9,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6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萬7,502元後,尚應補繳8,190元(計算式:11萬5,692元-10萬7,502元=8,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0萬1,899元 利息 114年3月30日 114年5月11日 (43/365) 5% 5萬7,148.17元 本息合計 975萬9,0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