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鴻曜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宗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曉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交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6,727,363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727,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