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博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謨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1,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