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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祐宸(原名張耀仁)送達代收人 范翔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曜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