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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張之熙被 告 黃世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650萬2260元」,嗣於本院114年8月21日審理中減縮為「新台幣53萬5500元」(重訴卷第110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朋友關係,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8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手機連線網際網路,在多數人可見聞之社群網站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指稱原告利用其名義報營業稅等語、放高利貸給越南女子,又從事按摩等不法情節等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又因被告網路誹謗導致伊營業額減少,每個月平均29萬元,公司虧損倒閉,請求6個月,公司是伊跟股東分潤,所以請求一半13萬500元。刊登報紙道歉費用10萬5000元。公司倒閉伊目前沒有工作,請求薪資損失,伊是公司合夥股東,每月薪資5萬元,本請求6個月薪資損失,現改成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53萬55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3萬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網路臉書如附表之內容是伊發的,但都是事實。申報營業稅部分,原告冒用伊身分證,說伊有賣他75萬的東西,他可以拿這75萬元成本,抵用他在奇摩拍賣網站的營業稅,等於他漏報營業稅,111年度伊是受害者,國稅局有查到原告冒用30個人名字申報一時貿易報稅,前鎮稽徵所承辦陳喜文說的,如果伊說的不是事實,就是伊誹謗他,伊願意接受侵權行為的結果。至於放高利貸部分,伊在網站上面說,這是原告自己跟伊說的。色情按摩的事情,伊意思是借錢給原告的越南前妻,他前妻開設按摩業,伊不是說原告,因原告是男生,不可能去從事色情按摩。另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金額沒有具體證據。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置辯。

三、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重訴卷第111、146頁)㈠被告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本院114年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判處拘役30日。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被告對於原告提出告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雄高分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78號為駁回再議處分確定。

㈢本案刑事卷內證據資料及筆錄。

四、整理兩造爭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3萬55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手機連線網際網路,在多數人可見聞之社群網站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指稱原告利用其名義報營業稅等語、放高利貸給越南女子又從事按摩等不法情節等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被告刑事部分,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30日;被告上訴後,並經高雄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重訴卷第11至17、133至142頁),並有被告於本案刑事卷內證據資料及筆錄在卷可稽(重訴卷第21至96頁)。至被告辯稱原告有逃漏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嫌云云,惟業經高雄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雄高分檢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78號為駁回再議處分確定。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㈡次按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

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從而,本件被告對於原告確有上開事實之侵權行為,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是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有損害,洵屬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各項財產上損失,茲判斷如下:

⒈營業損失13萬500元部分:

原告主張:伊提出原證3、4(封神榜企業社《下稱封神榜》負責人田美蘭之112年9-10月、11-12月、113年1-2月、3-4月份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附民卷第33至43頁),就是公司的扣繳憑單,公司營業額112年9月都是200多萬元,但被告毀謗伊之後,就降為100多萬元。誹謗之前營業額原證3是220萬元,被告誹謗之後營業額原證4是165萬元就下降,每個月營業額少55萬元,伊現僅請求13萬500元等語。惟查,原告雖提出封神榜網路營業稅申報單2份,佐證其所受銷售數量下降之營業損失,影響原告之營業利益之分潤。然上開申報單業經被告爭執其真正性,並否認該等文件所載銷售數據為真,而原告未就其與田美蘭關於封神榜是否為合夥關係,如何成立、合夥、營業、分潤,均未具體舉證說明,自難以上開文件片面認定原告受有營業損失之損害或損害額多寡。從而,原告固證明附表所示內容之文章侵害其個人名譽權,惟被告如何侵害田美蘭為負責人之封神榜之商譽,且造成原告有分潤13萬500元之損失,如何有因果關係一節,則尚無法證明,自無從採信。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3萬500元之營業損失,尚無理由。

⒉刊登報紙道歉請求10萬5000元部分:

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由法院審酌各種情形酌定之。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其目的仍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9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若以強制方式命加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為一定內容之意思表示,已涉及不表意自由,而有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思想自由、行為自由之情(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非僅涉及原告,內容提及國稅局、南機組、前鎮稽徵所等機關,如許刊登,影響上開機關將來是否澄清之疑義,且原告此部分請求,並未就所欲登報刊、版面、尺寸、方位、字體、費用依據詳為舉證,實無從具體特定。加之,本件兩造間紛爭,如經判決確定即能底定,原告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即可獲得填補,無須進一步懲罰被告。為此,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從而,原告此部分登報費用之請求,即無必要,無從准許。

⒊公司倒閉沒有工作之薪資損失部分,伊是公司合夥股東,

每月薪資5萬元,本請求6個月薪資損失。惟原告已經捨棄請求(重訴卷第148頁),爰不再為判斷。

㈣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之行為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構成侵權行為乙節,業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茲審酌被告於該言論之情節、被告散布該等內容之對象或方式、致原告名譽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學歷原告大學畢業,被告高工畢業;職業原告任職經理、沒有勞保,被告打零工、照顧長輩等,收入及111、112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外放兩造財產所得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惟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毋庸命原告供擔保。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附表:

經本人查證奇摩貴賣場封神榜,負責人田美蘭為人頭非法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之熙先生,貴賣場不但多年來逃漏營業稅,還真大膽敢冒用本人黃世明未來立委侯選人的身份去報營業稅,請錢幣介的泉友,有在貴賣場出品或標東西的要小心,避免因賣場被停權而資金遭到凍結,本人也將在下周對田美蘭跟無申請公司營登的張之熙先生提出邢事偽造變造私文罪跟民事提告,也會向奇摩,國稅局來提報,請各位泉友小心,先查看看有沒有被沖當人頭來報稅的,或關在監牢中的人有沒有被當人頭的,本人都會請相關單位查到水落石出,張之熙你會老我會長大,過去放高利貸給越南女子又從事按摩等不法情節,這種傷風敗俗的國際笑話行為,跟蔡曜隆有什么兩樣呢,本人都會請南機組查辦到底,請自重了,本人所言如不實拜托張之熙你去告我,你不是很愛告嗎,要不要我請記者去你家訪問你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