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羅芷涵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世棠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珮喬